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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注册:北京医保大病保障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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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相关要求,有效减轻困难人群医疗资金垫付压力,2023年1月1日起,北京市大病医疗保障人员和社会救助对象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医疗费用实行“一站式”直接结算。

一、大病医疗保障待遇

大病医疗保障待遇一览表

人员类别保障范围起付标准报销待遇封顶线
起付标准至5万元(含)以内的超过5万元
(不含)以上的
参保人员基本医保报销后,医保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付费用2,超过大病医疗保障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30404元60%70%
三类社会
救助对象1
15202元65%75%

注1:

三类社会救助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生活困难补助人员、城乡低收入家庭救助人员、特困供养人员等

注2:

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包括:

(1)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

(2)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按照比例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3)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中的乙类应当由个人先行按比例负担的医疗费用;

(4)《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应当由个人先行按比例负担的医疗费用;

(5)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按规定可纳入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以及符合(3)(4)的医疗费用。

二、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

保障范围: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门诊、住院费用(医保内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

医疗救助标准一览表

社会救助对象类别门诊救助住院救助重大疾病救助生育救助
救助
比例
全年救助封顶线(元)救助
比例
全年救助封顶线(元)救助
比例
全年救助封顶线(元)全年救助封顶线(元)
特困供养人员100%-100%-按现行门诊及调整后的住院救助标准执行按现行门诊及调整后的住院救助标准执行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含生活困难补助)人员民政部门管理的因公/病致残返城知青100%-100%-
民政部门管理的享受原工资40%救济的60年代初精简退职老职工80%-85%-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生活困难补助人员80%800085%16万
城乡低收入家庭
救助人员
80%800085%16万

三、“一站式”直接结算

1.结算顺序: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障、医疗救助顺序依次进行费用报销,达到“一次结算,三重分解”效果。

2.异地就医: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可实现异地就医时大病保障与基本医保同步直接结算。本市社会救助对象异地就医时,其医疗救助待遇将于2023年4月1日实现同步直接结算,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应享受医疗救助待遇的异地就医医疗费用,可申请手工报销。

3.手工报销:因特殊原因不能通过“一站式”直接结算的,结算时个人先垫付医疗费用后,向区医疗保障部门申请手工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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